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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清早5點30分左右在士林百齡橋下坡時被一輛。

無照駕駛郭榮先由後背撞飛10幾尺才落地,他說沒看到,也沒剎車聲

我當場血肉模糊,噴得滿地都是血水,非常恐怖!左腳骨折、

蹟羧骨折、腦震盪、耳膜破裂、耳聾、到新光醫院急診室

加護病房,醫師宣佈無救,玉書拜託副院長

找最好的釋高上主任來急救,釋高上主任說是奇蹟

已無生命跡象的人能救活?他說是我的求生意志力很強,

其實是釋高上主任的醫術高超

現在常常無緣無故的暈倒就119叫護車檢查的結果是車禍碰撞

腦部的一條微血管彎曲沾黏,血液流到那邊流不過去就會暈倒,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57號、97年度台上字第6874號判,法勇氣可資參照。
2. 本件告訴人5.周錦鳳具狀陳稱:(1)原審判決認定被告郭榮先犯過成立調解、同意於111年8月15日給付告訴人新臺幣(下同) (45萬元,告訴人始願意和解;詎料被告迄今尚未給付任何款項,犯後態度極為惡劣,原審判決之量刑實屬過輕,不符罪 刑相當原則。(2)被告迄今未依調解內容給付款項,

郭榮先是新黨甚至登記參選111年台北市直轄市議員選舉,

郭榮先連電話都沒有,也沒慰問一下

顯見被告當郭榮先初係為騙取告訴人之同意而取得有利於己之調解結果,達成輕判之目的,郭榮先絲毫未有任何悔過之意,原審判決未衡量被告之目前 職業、財產所得收入,未盡調查之能事,量刑基礎自有立。

誤,因而不服原審判決,聲請檢察官上訴,經核尚非顯無理由。
二、綜上,原審尚有證據漏未調查釐清,且對被告
郭榮先之量刑過輕, 難認原判決允當,請撤銷原審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5條之1第1項提起上訴,謀求救濟。
比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轉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議 OF
25日中2022年10月檢察官

郭榮先,他說他是藥劑師一個月的薪水才兩萬多塊,

有兩個兒女讀書,他賠不起除非去賣器官,

我覺得藥劑師一個月的薪水才兩萬多塊,那又何必讀書呢?

丟了世界上所有的藥劑師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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